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假扣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8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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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83號
債 權 人 和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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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周惠娟
代 理 人 蕭維德律師
單鴻均律師
吳天銘
債 務 人 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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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美賢
代 理 人 曾維國
代 理 人 黃惠暖
第 三 人 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江韋達
代 理 人 黃勝文律師
黃啟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附表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
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
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
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動產,經本院派員於
民國111年10月4日至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辦理查封,因場
所管理人即第三人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債務人原
地保管查封物,故交由債務人移地保管。嗣查債務人未盡保
管責任且未依限完成移地保管,本院改定債權人為保管人,
並於112年6月21日至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現場變更保管人
為債權人,當場並協商同意由第三人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
司負責拆卸,另函知債權人陳報保管地點(即桃園市○○區○○
路00號)及監督人員資料予第三人等。是故,本院於112年9
月23日函命第三人及債權人限期完成前開程序,惟查第三人
陳報拆卸工程尚未完成,乃因債權人拒絕受領等情,以致本
件執行程序無法續行;然保管地點究為上開地址1樓或2樓,
實非得作為拒絕受領之正當事由,且不論係何樓層均屬債權
人得支配管理之範圍,債權人主張,自無所據。是以,本院
於112年11月20日再次通知債權人應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前
配合第三人受領查封之動產,並指明倘債權人再未為受領保
管,即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。詎債權人無正當理
由仍不為。準此,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致動
產查封保管執行程序不能進行,依上開規定,應駁回該部分
強制執行之聲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
附表:
111年司執全字000183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: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備註 1 熱煤油管組 19 組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 2 蒸氣管主管線 1 組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 3 袋式集塵器 1 組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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