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8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華遠祥
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附表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。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、
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、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
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
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
。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
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
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
算程序在案。經查,經核債務人財稅清單、財產及收入狀況
報告書等資料,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如附表所示,經審
視附表說明欄財產狀況,認無處分之實益,則債務人名下查
無具清算價值之清算財團財產,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
所定費用及債務之情,依首揭規定,本院不召集本件債權人
會議,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將財產返還聲請人
;本院並於113年1月18日以函文敘明債務人財產狀況,並請
所有債權人就擬將財產返還債務人並終止清算程序於文到後
5日內表示意見,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,不同意之債權
人,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,惟未有債權人於期限內提
出有關資料到院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附表:
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8號 財產所有人:華遠祥 名稱 財產現況 說明 1 各金融機構存款 657元(依債務人112年5月15日提交之資產表列計)。 為數家金融帳戶之存款總額,考量存款變動性大,且金額非多,不足清償解繳之郵務費用,故不予處分,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