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清算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蔣敏俐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依照附表說明欄之方式進行。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、
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、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。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
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
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
。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
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本條
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。再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
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
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又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
算程序,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,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
有限制外,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、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
序,由司法事務官為之,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1
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,
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。經查,依聲請人提出之
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資產表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
司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中向本院陳報函
文等資料,其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。茲考量程
序成本、財產性質,依首揭規定,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,
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,由聲請人提出中國人
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之等值保單解約金到院分配,第一
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則由本院逕行解繳程序以代處
分。聲請人及保險公司解繳保單現值合計共88,010元到院,
本院作成分配表並予以公告,債權人及聲請人皆未提出異議
,業由本院以撥匯方式將應分配於各應受分配債權人之金額
給付,此有匯款入帳聲請書及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
,經核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附表:
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財產所有人:蔣敏俐 名稱 說明 1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 債務人解繳等值保單解約金新臺幣(以下同)2,010元到院分配。 2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本院逕向保險公司行解繳程序,保險公司解繳終止保險契約時之保單現值86,000元到院分配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