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監護宣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聲抗字第3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家聲抗字第31號
抗 告 人 王世國
相 對 人 王思蓉
關 係 人 王思茜
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思蓉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,再抗告人對
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第二審111年度家聲抗字第31
號裁定,提起再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
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再抗告。
理 由
一、(一)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
法之規定;抗告及再抗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
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
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
抗告,準用同法第3編第2章之規定,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
定有明文。(二)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
66條之1第1項、第4項規定,對於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,
再抗告人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
人之委任狀;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
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: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,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
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,於法不合,茲命再抗
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再抗告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昭蓉
法 官 姚重珍
法 官 王兆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施盈宇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