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監護宣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監宣字第109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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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監宣字第1090號
抗 告 人即
聲 請 人 熊季芳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熊吳蓮花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對於民國
112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090號裁定提起抗告,然未
據繳納抗告費用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7條、
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抗告
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趙佳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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