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02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02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蔡東原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蔡國祥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2,357,95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36,54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許紘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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