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返還價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58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58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磊旺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淑敏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高紙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參仟壹佰伍拾
柒元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午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
零參佰伍拾陸元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向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
之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
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
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甚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111年度訴字
第1583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283,15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,35
6元,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,自屬上訴不合程式,
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即駁回其
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許文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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