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60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606號
上 訴 人 林逢榮
上列上訴人與顏彬峯等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請求給
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
台幣(下同)55萬4,08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090 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(上訴利益)部分抗告,須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
1 仟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(命補委任
狀)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寶霞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