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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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
原 告 金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碎蘭
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
被 告 佳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姵穎
訴訟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
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
複 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
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整理所請求原料、物料、成品庫存
等「單價」之計算依據,並就被告爭執明細表之形式真正具狀表
示意見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於113年1月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嗣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認有再開
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王家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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