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促字第153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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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促字第15300號
債 權 人 紀君穆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朱秋如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朱
秋如之最新戶籍謄本、更正利息起算日為:自民國99年6月1
5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,經本院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
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8日
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
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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