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給付薪資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7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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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73號
聲 請 人 謝世宏
相 對 人 旭烽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泓霖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。
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,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動事件法第22
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、加班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共
計17,470元等語,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。經本院於民國113
年1月12日訊問庭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陳報請求主張之相
關事證,以供本院參酌,此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。聲請人
迄今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劉明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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