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8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4484號
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
債 務 人 許晋嘉(即林予薇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劉諺融(即林予薇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呂仁(即林予薇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許晋嘉(即林予薇之繼承人)、呂仁(即林予薇之繼承
人)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予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
償新臺幣(下同)壹萬肆仟伍佰柒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予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
查詢結果,債務人劉諺融(即林予薇之繼承人)之戶籍遷入桃
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依同
法第509 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
不得行之,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劉諺融(即林予薇之繼承人)之
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