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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1230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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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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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詹嘉榛即詹秀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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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
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
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
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46號支付命令(下稱系
爭支付命令)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惟系爭支付命令就
違約金之部分僅載明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,無明確之違約金
起算日,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。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
日命債權人應向本院聲請更正後再重新提出,該命令於112
年11月2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詎債權人無正當理
由而未補正,經本院另於113年1月16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
正更正後之系爭支付命令正本及確定證明書,該命令亦於11
3年1月18日送達,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致執行程序
無法續行,依上開規定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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