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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29329號
債 權 人 羅子傑
債 務 人 簡郁恩即簡耀元即張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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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
不為,經執行法院在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
不為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
次按參照司法院印頒「法院辦理民事執行業務參考手冊」謂
:「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,如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,則因
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,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,
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執行
標的,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,始得進行拍賣。」(見民國
96年6月8日印行之第243頁),其意旨雖非絕對不許對因繼
承取得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,惟倘須辦妥遺產
分割後,始得進行拍賣,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無正當
理由拒不辦理時,執行法院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
款之規定,駁回其強制執行聲請(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
355號民事裁定、臺灣高等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21
號提案參照)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下稱系
爭執行標的)為強制執行,惟系爭執行標的為債務人與第三
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。然債務人對系爭執行標的僅具有公同
共有之權利,未經分割,尚不得進行拍賣,故本院先後函命
其限期補正陳報是否已代位提起分割訴訟,惟債權人分別收
受合法通知而未依旨辦理,有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表、送達
證書等在卷可稽,足徵債權人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
行所需之一定行為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。揆諸前
揭說明,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附表:
112年司執字129329號 財產所有人:簡郁恩即簡耀元即張耀元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保證金額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皮寮 461 669 公同共有8分之1 備考 2 桃園市 蘆竹區 南青 362 1178.22 公同共有32分之6 備考 3 桃園市 蘆竹區 南青 363 645.02 公同共有32分之6 備考 4 桃園市 蘆竹區 南青 468 178.92 公同共有32分之6 備考 5 桃園市 蘆竹區 南青 553 30.16 公同共有32分之6 備考 6 桃園市 蘆竹區 南青 612 367.77 公同共有32分之6 備考 7 桃園市 蘆竹區 宏華 1 39.21 公同共有32分之6 備考 8 桃園市 蘆竹區 宏華 20 104.03 公同共有32分之6 備考 9 桃園市 蘆竹區 宏華 24 10.38 公同共有32分之6 備考 10 桃園市 蘆竹區 宏華 25 348.87 公同共有32分之6 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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