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3086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紀昱維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蕭東嘉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
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,此為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法定要件
,故債權人未提出執行名義,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,逾
期不補正者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
而予裁定駁回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58號民
事裁定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人蕭東嘉等二人強制執行,
然未提出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或確定證明書,經
本院於112年12月27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,該項通知已於11
3年1月3日送達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
今未予補正,揆諸首揭說明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即於法不
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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