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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31238號
債 權 人 王聯慶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上展即藍進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不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
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
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
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,因未指明不動產
標的亦未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,致該部分執行程序無從續行
。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
該行為,該命令於同年月2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,經本院另於113年1月27日命
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,該命令亦於同年月31日送達,債權人
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。是故,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
行為,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,依上開規定,應駁回該
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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