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5114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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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51149號
聲請人 即
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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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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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 即
債 務 人 陳志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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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針對相對人陳志興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
訟及強制執行程序。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,不在此限
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5年度執字第3329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
義,聲請對債務人對第三人賴惠慈即禾粥村企業社之薪資強
制執行,然債務人陳志興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
裁定自民國113年1月23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且更生
程序尚未終結,有上開裁定、消債事件公告資料在卷可稽,
而債權人復未提出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係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證
明文件,是其於債務人開始更生後之繼續性薪資債權強制執
行部分,於法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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