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(清償債務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9599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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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95998號
債 權 人 陳思彤
0000000000000000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宗浩間(清償債務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車牌號碼00-0000車輛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
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
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
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
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如主文所示之動產,經本院於民
國112年10月12日命其應於執行期日112年12月6日到場導往
執行,該命令已於112年10月1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
稽。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導往執行。經本院再於11
2年12月7日命其於執行期日113年1月31日到場導往執行,該
命令於112年12月12日送達,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
導往執行。是故,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致動
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,依上開規定,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
之聲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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