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清算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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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
債 務 人 高妮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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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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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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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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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
代 理 人 吳哲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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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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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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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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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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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。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、
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、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
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
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
。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
之報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
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112年度消
債清字第5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參酌債務人提出之資
產表、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所得資料清單、財產歸屬資
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
,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。本院於民國
112年10月27日函知債權人與債務人前開資產狀況及其處分
方式,併予考量債務人對於清算財團換價方式之意見後,斟
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,依首揭規定,不再召
集本件債權人會議,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。
三、綜上,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17萬567元,已全數解繳
到院,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均已變價完畢。本院審酌案
件之複雜程度,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,故清算財
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,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
結,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附表:
112司執消債清第25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1 保單解約金 債務人對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。由本院通知逕為解約,並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。 2 機車 已由債務人解繳等值現金到院,此部分應返還予債務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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