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清算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李增玉
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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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依照附表說明欄之方式進行。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、
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、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。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
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
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
。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
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本條
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。再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
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
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又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
算程序,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,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
有限制外,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、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
序,由司法事務官為之,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1
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,
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。經查,依聲請人提出之
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資產表及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
41號裁定等資料,其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。茲
考量附表說明欄所載財產狀況,並衡量程序成本,依首揭規
定,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,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
之決議,由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並命解繳保單現
值到院以代處分,編號2存款則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。保險
公司嗣後解繳保單現值95,062元到院,本院作成分配表並予
以公告,債權人及聲請人皆未提出異議,業由本院以撥匯方
式將應分配於各應受分配債權人之金額給付,此有匯款入帳
聲請書及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,經核本件清算程序
業已執行完畢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資產表:
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財產所有人:李增玉 名稱 說明 1 友邦人壽保單 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並命解繳保單現值到院以代處分,保險公司解繳共新台幣(以下同)95,062元到院。 2 郵局存款 新台幣780元,金額不足1,000元,本件若行解繳分配,顯有不足支應解繳及分配之郵務費用,故無解繳分配實益,應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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