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清算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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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楊文學即楊曜即楊文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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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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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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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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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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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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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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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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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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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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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
算程序在案。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全
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7
號裁定等資料,債務人名下查無清算財團財產,本院並就聲
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,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
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,依首揭規定,應依
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,本院於113年1月9日函請聲
請人及函請所有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請於文到後
5日內表示意見,不同意之債權人,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
院陳報,惟未有債權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,爰依首
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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