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拍字第260號
聲 請 人 陳桃英
相 對 人 簡碧珠(即羅正義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為同法第881條
之17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羅正義於民國110年7月21日以
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簡碧珠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
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(下同)3,000,000元之抵押權,嗣被
繼承人羅正義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死亡,上開不動產業於民
國112年3月31日因分割繼承而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,依法
登記在案。茲相對人簡碧珠對聲請人負債2,500,000元,已
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土
地登記第二類謄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
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。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