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34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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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繼字第3401號
聲 請 人 伍育瑩
王恩塏
被 繼承人 詹帛諺(亡)
關 係 人
即受選任人 鄭仁壽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詹帛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鄭仁壽律師為被繼承人詹帛諺之遺產管理人。
准對被繼承人詹帛諺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、民國111年8
月28日死亡,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
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○0號)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
繼承之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詹帛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
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,如不於公示期
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,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
繼承、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,歸屬國庫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詹帛諺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,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
,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
承權者,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;繼承開始時,繼承
人之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
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
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承人
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;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:㈠編製遺
產清冊。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。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
序,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
人,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被
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,應分別通知
之。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。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
屬國庫時,為遺產之移交,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、第117
7條、第1178條、第1179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王恩塏之配偶伍懋宗於民國89年
以新臺幣1,850,000元購入卡車,並以其座落於桃園市○○區○
○段000地號土地與同段455建號房屋(下稱系爭不動產)設
定抵押權予瑞陞貨運有限公司。惟伍懋宗於出售前開卡車時
,已以售車款向瑞陞貨運有限公司清償借款,惟漏未塗銷系
爭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,旋於104年12月20日去世,且系爭
不動產並由聲請人伍育瑩、王恩塏所繼承。今因瑞陞貨運有
限公司之抵押權業已罹於時效,聲請人欲塗銷抵押權,並提
起民事訴訟後,始知悉瑞陞貨運有限公司之股東詹帛諺業已
過世,且其繼承人目前皆拋棄繼承,無從塗銷抵押權,並經
本院民事庭發函諭知需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。因本件
被繼承人其繼承人有無不明,亦無親屬會議可選任遺產管理
人,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,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
遺產管理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
000地號土地登記之第一類謄本與同段455建號房屋之建物登
記第一類謄本影本、本院民事庭函、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
本、繼承系統表、瑞陞貨運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
、瑞陞貨運有限公司章程及瑞陞貨運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等
件為證,且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
繼承或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等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
之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與本院111年度司
繼字第3146、3341、3294號卷宗查核屬實,堪信為真。次查
,被繼承人死亡迄今已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一個月期間,仍
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陳明,此有本院索引卡
查詢資料在卷可稽。準此,堪認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處於無人
管領之狀態,是以,本件確有為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指定遺產
管理人之必要。經本院函詢桃園律師公會,有鄭仁壽律師、
郭淳頤律師、詹連財律師及鄭崇文律師具狀表示有意願擔任
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遺產管理人,此有四位律師之陳報狀與
同意書在卷可憑。而本院考量鄭仁壽律師曾辦理遺產管理人
及其他事件之情況,認鄭仁壽律師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
之職務。從而,本件選任鄭仁壽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
人,應屬適當,且與法律規定相合,應予准許,並依法為公
示催告。另本件聲請人雖未遵期表示是否同意於被繼承人遺
產不足清償遺產管理人報酬與必要費用時墊付前開必要費用
與報酬,惟本件如發生遺產不足清償遺產管理人報酬與必要
費用之情形,本院仍將依遺產管理人之聲請,依法裁定命聲
請人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與必要費用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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