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限期起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52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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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聲字第524號
聲 請 人 黃隆信即群益工程行
泰超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盧速秋
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楊正旭限期起訴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為:相對人前以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610
號假扣押裁定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226號假扣押執行
,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,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
。
二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,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
前,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,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
期起訴,即無必要。又倘非債務人者,即無聲請命債權人於
一定期限內起訴之必要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盧速秋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其對聲請人假
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起訴,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
,且由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18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受理在案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。揆諸首開
說明,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盧速秋提起本案訴訟,聲請人盧
速秋所為本件聲請,核無必要,應予駁回;又聲請人黃隆信
即群益工程行、泰超工程有限公司非上開假扣押事件之債務
人,則其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核與前揭規定不符,即屬
無據,亦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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