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通知行使權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6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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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聲字第621號
聲 請 人 葉紫晴
聲請人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111年度訴字第234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
已確定,爰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等語。
二、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,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
返還,或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
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
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;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
命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
、第106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訴訟已終結等語,未提出提存案號
及任何證明。經本院民國112年12月6日(發文日期)發函命
補正,聲請人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爰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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