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2
國家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國字第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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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國字第1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鄧文萱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桃園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所為112年度國字第1號國家
損害賠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第
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
3年1月10日,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
判費,上開裁定業於113年1月17日送達上訴人,然上訴人逾
期迄今仍未補繳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
詢表在卷可稽。從而,上訴人之上訴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謝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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