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國貿字第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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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國貿字第9號
原 告 顯茂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顯文
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啟迪環境能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算五日內,補正被告啟迪環境能源有
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起
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
之;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
人者,應記載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
之關係;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
理人合法代理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
116條第1項第2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4
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時所載啟迪環境能源有限公司(下稱啟迪公
司)之法定代理人為余柳瑩,與卷內資料未合,應於本裁定
送達之日起算5日內補正啟迪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
地址,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
正書狀及繕本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謝宛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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