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離婚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29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婚字第291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離婚部分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。
另原告請求返還被告珠寶等價值物部分,經估定價值約500萬元
,應徵收費用50,500 元。從而,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5萬3,500
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,000元,應再補繳裁判費5萬500元,
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限原告於3日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
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趙佳瑜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