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離婚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30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婚字第30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
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
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
文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112年度婚字第30
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
於113年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3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
幣5500元,該裁定於同年1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,此有送達
證書附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此有本院家事紀
錄科查詢簡答表詢在卷足憑,依首揭法律規定,其上訴自非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温菀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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