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離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36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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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婚字第366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
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
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。
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
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趙佳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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