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離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49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婚字第495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
51條之規定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
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
。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
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
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
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王小萍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