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建字第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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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建字第6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育喜
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蓁欣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健華
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499,84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,6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上訴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謝宛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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