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2年度拍字第26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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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拍字第266號
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非訟代理人 洪美瓊
相 對 人 李雅玲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為同法第881條
之17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1月4日以附表所示
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(
下同)8,28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相對人對
聲請人負債2,939,498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
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、他
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一般房貸貸款契約等影
本為證。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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