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聲請救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劉家鼎
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(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6
號)聲請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予暫免繳納清算程序費用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
消債條例)第6條之費用者,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
納,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
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
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
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。此規定為
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章節之特別規定,依消債條例第15
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,於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事件亦應在
準用之列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(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),已
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有該會
准予扶助證明書、專用委任狀為據。且依聲請人所陳事實、
理由及現已提出之相關事證,其清算之聲請並無顯無理由之
情形。是其所為救助之聲請,合於上述規定,應予准許。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蘇玉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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