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邱偉旻即鄧偉旻
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
院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蘇玉玫
※附件
一、提出聲請人111年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。
二、關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載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執行
業務所得,聲請人主張係租牌供人使用等情,請提出相關租
賃契約書或承租人出具之切結書,以資證明。
三、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,若有,請
提出相關資料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
保險給付項目、金額為何。若無此等保險契約,亦請陳明。
四、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、津貼、社會保險給付(
例如失業給付、低收入戶補助、身心障礙津貼、房租津貼、
育兒津貼等),若有,其期間、金額為何。
五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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