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清算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莊秀鳳
代 理 人 郭釗偉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
院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蘇玉玫
※附件
一、提出聲請人111年度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。
二、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平均薪資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明(如
薪資單、薪資袋、薪轉存摺等)。如仍無工作收入,則請說
明持續無法從事工作之事由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證據。
三、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,若有,請
提出相關資料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
保險給付項目、金額為何。若無此等保險契約,亦請陳明。
四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