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清算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吳思瑜
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,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張禕行
附表:
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二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
屋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老年津貼、國民年金等?如有
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例如存摺
內頁明細等),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三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地
點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等),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
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。倘聲請人目前為「無業
」,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。
四、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,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
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?若有,各積欠債務為何?如有不同,
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,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
外之借貸證明文件、聯絡電話及地址。
五、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?如有,請陳報所有以
聲請人為「要保人」之保險保單(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、保
單名稱及編號),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?各該保險
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?(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
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
果表」,如查有投保紀錄,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
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)。
六、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福德美食之負責人。請提出該
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
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,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,另提出該公
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七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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