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張飛龍
代 理 人 韓瑋倫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債務人張飛龍應予免責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繼續
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
分配額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
稱消債條例)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此
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
收入清償債務,以獲得免責,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。從而
,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,法院僅須依
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
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,無
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以112年
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7號民事裁定聲請人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
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6912元,惟
普通債權人僅受償0元,故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應免責
確定後,繼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達10萬7452元,且普通債權
人受償比例已達其應受分配額,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
定,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。
三、經查:
(一)本件聲請人因積欠債務,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
1號裁定自111年10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,並於
112年3月21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0號裁定終結清
算程序確定在案。而因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
得扣除其聲請前2年必要生活費用後,尚餘10萬6912元,
然本件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償0元,顯低於前開數額
,而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,本院乃於112年
9月26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7號裁定(下稱原不免
責裁定)聲請人不免責,並於112年10月31日確定等事實
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。
(二)聲請人嗣向本院聲請本件免責,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
定後,已繼續清償普通債權人達10萬7452元等情,並提出
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、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、活期性
存款存款憑條(收據)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25至33頁);
復與本院依職權函請債權人陳報自112年9月26日原不免責
裁定以後清償之數額,核無不符,有債權人陳報書狀在卷
可稽(本院卷41至49、53、59、67至69、77至79、85至87
、95至97、103至110、115、121頁)。是聲請人於原不免
責裁定確定後,已陸續清償10萬7452元之事實,應可認定
。再參以原不免責裁定係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
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,尚餘10萬6912元,而普通
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僅受償0元,故認應不予免責。惟今債
務人清償數額已達原不免責裁定所列之差額,且普通債權
人受償額亦達其應受分配額(詳細清償情形如附表所示)
,足認聲請人已具備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事由
甚明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前因第133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
定確定後,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
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
免責要件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免責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思儀
附表: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(已扣除清算程序中受分配數額) 公告之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(106,912元×公告債權比例) 自不免責裁定後受償金額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,345,644元 15.64% 16,721元 16,722元 二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095,915元 7.31% 7,815元 7,815元 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,865,544元 25.78% 27,562元 27,562元 四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,470,504元 16.48% 17,619元 17,619元 五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,193,428元 7.96% 8,510元 8,510元 六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256,924元 8.38% 8,959元 8,959元 七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8,350元 3.66% 3,913元 3,913元 八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7,110元 2.71% 2,897元 2,897元 九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,005,780元 6.71% 7,714元 7,714元 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5,754元 5.37% 5,741元 5,741元 自不免責裁定後受償金額共計107,45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