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確認財務委員任期無效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3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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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328號
原 告 楊慶灝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纓淇間請求確認財務委員任期無效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非因身分或人格權涉訟,應歸
類財產權訴訟,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2規定,應以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定之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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