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355號
原 告 劉青騰
劉達禮
劉明杰
被 告 劉力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
權應有部分,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各1/4,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
以前開土地本件請求移轉登記範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又
上開土地應有部分本件請求移轉登記之範圍,於起訴時之價值為
新臺幣(下同)64,063,364元(計算式:85,417,8183/4=64,06
3,364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,
063,36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5,8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今巾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