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409號
原 告 呂映璇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淵勝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
不動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39,918元〈(8,193*1,580.04
+9,727*562.8+10,130*9,67+9,899*867.06)/20〉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9,2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