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分割共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6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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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628號
原 告 陳寶香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海水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
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因
兩造出售公同共有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/90而
經買受人提存之價金,惟未敘明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若
干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。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
13日、7月3日、9月12日、10月20日、11月30日,先後通知原告
陳報兩造就上開公同共有物於分割後之應有部分分別為若干,及
陳明兩造間之關係暨提出相關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等,然原告
迄未補正;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土地之異動索引及登記原因
為「判決繼承」之相關登記資料,惟經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函
覆相關登記資料均已逾保存年限依法銷毀等語,致本院始終無法
究明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若干,而無法核定訴訟標
的價額,及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3日內,陳報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所定費率,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陳報或
未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今巾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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