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1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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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017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簡林毅
被 告 肇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李述恒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
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附表編號2「借款金額」欄中關於「150萬元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120萬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同法第239條,前開規
定於裁定亦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應予更正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許紘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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