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55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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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552號
原 告 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聯松
被 告 卡瑪仕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子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兩造係因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,依卷附東北之家春
日店買賣契約書第6條約定,就本件買賣契約所生之訴訟,
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
之規定,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至原
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係因民事訴
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
管轄,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
,而被告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,不附理由具狀向本院
提出異議,既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,亦
非以言詞為辯論,顯與同法第25條所謂「為『本案』之『言詞』
辯論」迥不相侔,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
,併此敘明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謝宛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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