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租佃爭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58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588號
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
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
被 告 呂志翔
呂李錢妹
呂家豐
呂文爕
呂文昌
呂金盛
呂月春
呂金宸
呂梅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
項第2 款、第3 款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租佃爭議事件,經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
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,惟未據原告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
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核與前開起訴程式不合
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以電話通知未補正,嗣於113
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
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原告
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113年2月2日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
清單足參,則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另本件為租佃爭議事件,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
項規定,經調解、調處不成後,由桃園市政府移送本院,並
免收裁判費用,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,諭知
訴訟費用之負擔,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,得以確定
其數額,併予敘明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楊晟佑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