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2660號
原 告 劉麗蓮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
劉佳欣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
被 告 錢韻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劉麗蓮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叁仟玖佰貳拾陸元,及
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劉佳欣新臺幣貳佰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2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錢韻丞與被害人劉建中為甥舅關係且同
住於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0樓。嗣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21時許
,在上揭住處,雙方因細故發生糾紛,被告竟基於殺人犯意
,殺害被害人劉建中,導致被害人死亡,被告之殺人行為業
經檢察官提起公訴。原告為被害人之女兒,原告支付殯葬費
用新台幣(下同)202,900元、醫療費用1,026元,及各請求
慰撫金2,000,000元。被告之行為,構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,依民法損害賠償之規定提起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
付原告劉麗蓮2,203,926元、原告劉佳欣2,000,000元,及均
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表示:同意原告之請求。
三、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
其捨棄或認諾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
有明文。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法院即
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,
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(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
31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已經表明同意
原告之主張及請求(見本院卷第65頁),即為訴訟標的之認
諾,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
劉麗蓮2,203,926元、原告劉佳欣2,000,000元,及均自起訴
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均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判決既係基於被告認諾而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
第1項第1款規定,即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
第389條第1項第1款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毓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