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710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運鑫等6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
告係主張:被告廖運鑫尚積欠原告新臺幣(下同)498,548元及其
利息未為清償等語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其利息
部分應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2年11月15日,併算為訴訟
標的價額,又依原告提出之本院債權憑證所載之利息利率計算,
利息總計為230,814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加計原告請求之督促
費500元、執行費3,993元,及本件請求之債權本金498,548元,
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33,855元。故本件原告應繳之裁判
費為8,040元,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部分裁判費5,400元,尚應補
繳第一審裁判費2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黃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