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2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62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進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俊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
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,0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
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
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
訴理由狀,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;其餘
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禕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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