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撤銷贈與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8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80號
上 訴 人 林水塘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00 樓之0
被 上訴人 林木聰
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加徵裁
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
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查,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
求撤銷贈與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之112年度
訴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依上訴人之上訴
聲明,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53萬5,430元(計算式:807地
號土地之價額為370萬5,430元+183萬元=553萬5,430元)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8萬3,7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盧佳莉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