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38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38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胡純美
東甚運輸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86號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6,243,859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,31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紘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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